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出口退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7-7-17 11:26:02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明电[1998]004号
【发布日期】1998-02-09
【生效日期】1998-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8]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将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具体名单如下:
  一、各类服装;
  二、针织品;
  三、印染布、坯布、纱布;
  四、地毯;
  五、毛纱、麻纱(不包括废麻)、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等。
  具体海关商品代码范围见199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编辑:admin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恢复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出口退税权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