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出口退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2007-7-17 11:25:40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539号
【发布日期】1999-08-09
【生效日期】1999-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
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9日国税函〔1999〕53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251号)收悉。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二、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退税。




编辑:admin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