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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举证责任原则 |
| 2007-7-17 11:20:39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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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由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即税务机关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能够证明纳税人的诉讼不能成立的理由,才能胜诉。这是行政诉讼中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从税务行政诉讼的角度看,该原则的适用原因在于课税是由税务机关决定的,纳税人无法改变,税务机关实际上处于“主张者”的地位,由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同时,税务机关取证较纳税人容易,也有助于其加强自我监督,依法行政。坚持被告举证责任原则,照顾到了原告与被告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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