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对工商税制所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原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大量存在、经营活动多种多样。偷漏税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所制定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收制度,到1956年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已经不适应了,需要进行税制改革。因此,1957年9月,财政部提出了《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报告》,确定了在基本上保持原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改革方针。 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制定公布了《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9月17日财政部公布了《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 这次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合并简化税种。把原来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4种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实行工商统一税后,工厂只纳一次税,此外,商业零售环节再纳一次税。 (2)简化纳税办法。一是简化计税价格,把原来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分别按国家规定调拨价和国营商业批发牌价计税,改为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的金额计税。二是对工业企业自己制造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除棉纱、皮革、白酒保留征税外,对其他产品不再征税。三是对农产品批发,不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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